当前位置: 曲轴 >> 曲轴市场 >> 新车冒烟熄火法院为啥不支持退一赔三
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刚提新车一个月,开上高速后车辆冒烟熄火,车主张女士惊魂之余将售车公司告上法院,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
小锦今日获悉,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不支持“退一赔三”的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售车公司赔偿损失,该案近日被成都中院维持原判。
新车惊魂买家要求三倍赔偿
年11月,张女士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单价为元,此外张女士支付会员费元成为商家会员。商家在交付车辆时,进行了商品车PDI检查,一并交付合格证、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资料。同日,张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支出保险费.37元。
年1月3日,张女士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源段时,突然车身冒烟,发动机熄火、漏油。张女士报警后,车被拖回汽车销售公司处封存,张女士支付拖车费元,并与商家协商约定,商家向其提供代步车至年4月底。期满后,张女士于4月30日在租车公司再次租赁一辆代步车,共支付5-8月租金元。
因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怒之下将售车公司告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判令车商退还购车款、保险费、会员费共计.3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同时,赔偿拖车费、交通费合计1元,交通工具租金元。此外,张女士依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按购车价款元的三倍赔偿,共计元。
售车公司辩称,在交付车辆前,已对车辆进行严格的新车售前检查,结果符合交付标准,因此不存在任何隐瞒事情及欺诈行为。此外,该公司提出,在张女士起诉前,他们已经依据《汽车三包规定》提出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方案,但因张女士不同意未果。
另外,根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车辆由于发动机连杆螺栓安装过程中紧固力矩不够等原因,曲轴磨损、连杆断裂、发动机机体破损,发动机已报废,该故障属于重大质量问题。张女士垫付鉴定费1.2万元。
法院:不支持退一赔三可解除合同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张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认为,被告主观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本案欺诈的要件之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女士未提供直接证据在案佐证受到欺诈。此外,案涉车辆质量问题存在于车辆发动机,非一般外观显而易见之常识问题,在交车前,被告已经履行出卖方的检查义务。通常情况下,售车公司是根据车辆的合格证等文件来确认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售车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汽车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其情况直接影响买受人对于汽车的选择。目前,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张女士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返还会员费用系解除合同的后果,也予以支持。
而关于张女士主张的保险费、拖车费、交通费,系因购买车辆、车辆发生故障产生的费用,该部分应当作为损失由售车公司予以赔偿。而对于张女士主张年5月-8月期间的租车费用元,其租车目的在于涉案车辆损坏后满足日常出行的需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应当以返还的购车款、会员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张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协议,判决售车公司返还购车款、会员费共计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此外,判决赔偿拖车费、交通费、保险费、车辆租金总计.37元,支付车辆鉴定费元。
售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